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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準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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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直轄市   96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7條修正案。增訂「準直轄市」定義及為使升格直轄市成為地方權力,避免中央干預,而增訂第7條內容,只要不涉及行政區域劃分、調整,經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後,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即可升格直轄市。 縣(市)卻改制為準直轄市的原因: 我國現制下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第14條規定,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三種二級,但直轄市與縣(市)資源分配不均。 人事任命權:縣市長人事任命權,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之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一級單位及機關首長之總數二分之一以政務職進用,其餘依法任免。 組織權: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直轄市之自主性所受之保障遠優於縣(市)。 統籌分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目前分配比率,直轄市61%,縣(市)24%,鄉鎮市9%及中央特別統籌稅款6%。 由此可知,直轄市與縣(市)辦理自治事項相同,但受到「人少、錢少」的不利待遇可說是相當明確。 準直轄市的定義與權利: 準直轄市的定義:縣(市)人口聚居達200萬以上在沒有改制為直轄市之前,準用相關直轄市規定。準用地方制度法: 第34條(準用直轄市議會之會期) 第54條(準用直轄市議會內部組識) 第55、62條(準用直轄市長之人事任用及編制) 第66、67條(準用直轄市之財政預算) 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準用相關直轄市規定:準直轄市除了準用直轄市之議會會期、內部組織編制外,準用直轄市之規定,主要包含下列事項: 人事編製: 副首長:準用直轄市後,縣(市)之副首長由原本一位職務13職等,比照為2位副首長職務14職等。 人員任命權:一級機關首長,準用直轄市長人事任命權,除主計、人事、警察、政風外,由縣(市)長任免,職務比照簡任13職等,均為政務人員。 組織編製(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所屬一級機關設置:準直轄市後,縣(市)之局處、委員會由原本不超過23個將變為不得超過32局處、委員會。 機關總員額:由原本的四千餘人,增至不超過13860人。 地方稅收劃分: 遺產及贈與稅:準直轄市可分配到50%,其餘上繳中央。 娛樂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準直轄市可分配100%。 統籌分配(財政收支劃分法):在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準直轄市分配方式依前年營利事業,財政能力及人口,土地面積等因素,研訂公式分配。 綜上,準直轄市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縣(市)在預算、人事編制上將可比照直轄市,但不可否認直轄市與縣(市)體制上本來就不同,縣以下還有鄉(鎮)這個自治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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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準直轄市地方制度法第14條改制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