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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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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處分係指創設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之行政處分。例如:警察機關許可之集會遊行、建管機關核發之建造或使用執照、公務人員之任命。 負擔處分,係對人民權益侵害或不利益之行政處分。例如:駕駛執照吊扣、交通違規之罰鍰、稅捐機關之補稅處分。 二者之區別,在於負擔處分係課予人民義務或侵害其權益,必須要有法律之規定或其授權,始可為之,此即所謂之法律保留原則。 此外,授益處分係給予人民利益,若其係違法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之受益人,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若係合法之授益處分,原處分機關認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合法之授益處分若係以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或其他為防止或除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此時為維護公益而廢止該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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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信賴利益法律保留原則不利益侵害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合理之補償授權授益處分權利法律上重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