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締結行政契約
第一百三十八條(締約前之公告與意見表示)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一百三十九條(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第一百四十二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構成無效原因之特別規定)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關鍵字:
應以書面為之、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
行政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