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第一百二十九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參考裁判】91,重訴,1226*89,上更(一),276【解釋/判例】26年鄂上32*49年臺上2620*51年臺上3624*61年臺上615*63年臺上1948*68年臺上1813*71年臺上1788*51年臺上1216*71年臺上3433*50年臺上2868【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508、§519、§65*破產法§12、§65*強制執行法§5
關鍵字:
中斷、
告知訴訟、
強制執行、
提付仲裁、
支付命令、
消滅時效、
破產債權、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