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司法審查制度
司法審查是指美國聯邦法院〈或稱為聯邦最高法院〉所擁有的,因政府行為以及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違反憲法,而宣告其無效的權力。 美國的締造者,特別是美國聯邦憲法的創造者(起草者)對政府的權力持不信任的態度,在他們頭腦中浮現的是英國政府的例子,他們認為英國國王和國會擁有太多的權力,且不遺餘力地剝奪人民的自然權利。 將聯邦政府的權力在三個部門中劃分,依據美國憲法中三權分立之原則,立法、司法、行政係屬三個同位同格的部門(coordinate branches),任何一個部門的權力均不大於其他兩者; 透過司法審查權之執行,聯邦法院可宣告行政部門之行政行為及國會所制定的法律因違憲而無效,在涉及聯邦與各州間權限爭議時,更是由屬於聯邦政府的最高法院為最後仲裁者。無論是聯邦政府間,或是聯邦政府與各州..
關鍵字:
司法審查制度、
美國聯邦法院、
三權分立、
司法審查、
最高法院、
立法、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