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  九十一年八月廿一日修正 壹、依據   教育基本法第九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 貳、目標   一、 多元評量學生學習成就,使學生適性發展,以培養五育並重之國民。   二、 重視學生之學習歷程,尊重學生之性向及興趣,以激勵學生之向學動機。   三、 輔導高中及高職(以下簡稱高中職)辦理招生,提供學生多元入學途徑,以建立符合學校及學生需要之入學制度。   四、 鼓勵高中職發展學校特色,以引導國民中學畢業生就近升學。   五、 結合社區資源及特色,以發展學生及家長社區意識。 參、招生方式   一、 甄選入學:提供各類資賦優異學生、具有特殊才能或性向學生入學。   二、 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就近入學鄰近高中職或直升入學,以落實高中職社區化。   三、 登記分發入學:提供非經由前兩項方式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學生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肆、 各校除辦理登記分發入學外,應依學校特色辦理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或擇一辦理,五專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應與高中職聯合辦理。   伍、 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之招生區,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定範圍或數量,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陸、招生對象及資格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二、 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取得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三、 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之規定,並取得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柒、各項招生之辦理方式   一、甄選入學     (一) 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特殊才能班、各單類科高中及高職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類科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應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 依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所設之數理、語文資優班,招生區內各校得聯合辦理甄選。學生限向國中三年級學籍所在地招生區之單一學校或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報名。     (三) 甄選入學按下列方式實施:   1. 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甄選條件,不採計在校學科成績。   2. 各校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能表現、綜合表現或特殊才能等。   3. 各校應視實際需要就實驗、口試、小論文、實作、表演或術科等項選擇辦理,但不得加考任何學科紙筆測驗。   二、申請入學     (一) 學生限向國中三年級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如下:   1. 向一所高中提出。   2. 向一所高職提出。   3. 同時向一所高中及一所高職提出。   其申請校數,各招生區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並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但超過上述規定之校數,其報名費用不得增加。     (二) 國民中學學生依各校所訂條件,自行向欲就讀之學校或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 各校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申請條件,並得擇一至二科加權計分。     (四) 各校應參採學生之在校成績(限直升入學及自學方案)、優良品德、綜合表現或特殊事蹟等。     (五) 各校得考量社區地緣因素,提供若干名額予鄰近國中,其提供名額之原則及錄取方式,應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六) 各校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七) 直升入學以本校學生為原則,但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 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依據,不得加權計分。     (二) 學生應以當年度一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完整使用,並應於報名參加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如參加二次學力測驗之學生,可擇較優一次成績參加登記分發;惟以第二次報名時,所選擇之登記分發區為分發依據。)     (三) 各應屆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生依各區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之規定提出申請,各國民中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甄選入學五育並重多元入學方案多元評量學校特色申請入學登記分發入學適性發展高中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