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學生獎懲委員會
臺北縣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縣府訂之) 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成員應包 含下列人員,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重複: (一)行政人員代表二至四人。 (二)教師代表二至四人。 (三)家長會代表二至四人。 (四)學生代表一至三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本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2012/06/08 遍尋新北市法規,都沒有相關規定了,也沒有「臺北縣各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但似乎國中依據下列公文辦理 北府教特字95.05.04 第0950159791號函:有關台北縣各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各校自95學年度起實施。 國中及國小的設置人數不同 國中 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成員應包含下列人員,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重複: (一)行政人員代表二至四人。(二)教師代表二至四人。(三)家長會代表二至四人。(四)學生代表一至三人。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本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國小 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其成員應包含下列人員,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重複: (一)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務(教導)主任、輔導組長及生活教育(學務)組長。(二)教師代表一至六人。(三)家長會代表二至四人。(四)學生代表一至二人。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本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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