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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憲法六大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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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簡潔性 B:最高性 C:固定性 D:不在六大特性之內 六大特性  1. 最高性:憲法係國家根本大法,故凡與之相牴觸的法律或政府的行政命令,均屬無效,從而突顯了其法律位階最高的特性。   2. 固定性:因憲法之修改程序,一般均較普通法律為困難,從而突顯了其較具恆久性的特質。   3. 歷史性:一國憲法之形成,常潛藏著若干本國歷史因素,有時且將若干歷史事實,以憲法條文方式表現之,故歷史因素有時互補成文憲法之不足。   4. 簡潔性: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所包含的內容至廣,因此既無必要,也無可能將所有應行規定之事項,鉅細靡遺地加以條列,而大多僅作原則性、概括性之宣示而已。其如有不足部分,自可由法律來加以規定補充﹝規定詳密,本既為法律之特性﹞,如法律亦未有規定時,常即產生爭議,此所以憲法常須有解釋之必要。   5. 無制裁性:就與普通民、刑法相比較,憲法並無強制執行之機關,故憲法效力之維持,端賴政府領袖與國會之自制,及其相互制衡之效果。一般而言,政府如有違憲之作為,除依賴政治手段﹝暴動、革命等﹞,法律上殊少糾正之手段,由此可見,國民民主素養與憲法尊嚴之維持,實有其密切關係。   6. 妥協性:一國憲法制定之初,常為制憲各派別,意見相互妥協融合之結果。遠者如美國制憲初,關於選舉權是否應普遍化之爭議。 近者如我國制憲之初,中央政府體制是否應依孫中山權能區分,五權分立主張之爭議,皆其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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