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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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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文書的定義:  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  包含 1. 機關與機關往來之公文書 2. 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 3. 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 4. 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 故不只公務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也屬之 (B):(C) 1.「主旨」:  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 「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2.「說明」:  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 用本段說明。  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名稱。  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 3.「辦法」: 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  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 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4.「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 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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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文主旨原因建議擬辦文書經過說明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