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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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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這個觀念讓我搞混了>"<   針對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仍得開始偵查,但非經告訴不得提起公訴。 請問:(1)檢察官應如何處理該案?簽結?為不起訴(法令依據)?或有其他處理模式? (1.) 1.檢察官為偵查主體,依告訴、告發、舉發等知有犯罪行為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即須主動偵查, 不以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而有所分別。 2.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刑訴§232)或得為獨立告訴之人(刑訴§233)提起, 此為程序法上的訴訟條件,即告訴乃論之罪必須以合法的告訴為前提,始具備訴追要件, 否則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刑訴法第252條第5款),法院應以其不合法裁定駁回(刑訴法第303條第3款)。 (2.) 1.若檢察官已開始發動偵查,犯罪被害人又提起自訴,原則上為公訴優先原則; 但若為告訴乃論之罪,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則例外不受公訴優先原則的限制。(刑訴法第323條第1項) 2.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告訴乃論之罪,經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刑訴法第303條第2項), 檢察官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來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0280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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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主動偵查告訴乃論檢察官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