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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市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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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理及經費籌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2 條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第 3 條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列規定而言: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二、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 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四、無障礙設施。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第 4 條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第 5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 (鎮、市 ) 公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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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市區道路直轄市政府(市) 政府中央為內政部主管機關修築內政部改善管理經費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