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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航權(第二.第三.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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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非營運目的而降落之權利(技降權): 例如中正飛紐約會中停阿拉斯加進行加油,中間降落只是為了要加油,並不會有任何旅客貨物上下飛機。 (三) 將載自航空器國籍國領域內之乘客、郵件及貨物卸下之權利(卸載權): 也就是可以載客載貨營運的航權,從本國將旅客貨物運送到他國之航權。例如中正到香港的航班。 (四) 裝載乘客、郵件及貨物飛往航空器國籍國領域之權利(裝載權): 通常與第三航權搭配使用;也是可以載客載貨營運的航權,從他國將旅客貨物運送到本國之航權。例如香港到中正的航班。   (五) 裝載乘客、郵件及貨物飛往其他締約國(第三國)領域與卸下來自任何該領域之乘客、郵件及貨物之權利(經營權),其中又依第三國於協定航線上之地理位置,可分為位於航空器國籍國之前一地(前置點經營權)、航空器國籍國與允准國之間(中間點經營權)、及允准國之後一地(延遠點經營權): 就是容許本國航機在前往乙國時,先以甲國作為中轉站上落客貨,再前往乙國。亦可在乙國上落客貨再返回甲國,航機最終以本國為終點站。簡單來說,就是可以在甲國進行營運(延遠點經營權);例如華航CI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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