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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家賠償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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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3條之規定,將國家賠償的類型分為有: 一、公務員之國家賠償 二、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 三、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 詳細其構成要件,於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3條之條文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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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怠於執行職務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有公共設施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對之有求償權故意或過失故意或重大過失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