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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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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 )   第四章 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   第七十五條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 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 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 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 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 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 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 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 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 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 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 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 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 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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