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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章節:國文
主題:刑事訴訟法免訴判決與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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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刑事訴訟法免訴判決與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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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 302 免訴判決 (實體面障礙--- 訴訟有無理由)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1. 曾經判決確定者。 2. 時效已完成者。 3. 曾經大赦者。 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刑訴 303 不受理判決 (程序面障礙---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1.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2.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3.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4. 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5.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6.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7. 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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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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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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