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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羽球/新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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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球得分新制說明  國際羽總草案1-29 Dec 2005  1、每局由先得21分一方獲勝,3局2勝制。  2、20平分時需連贏2分獲勝一局。如:22比20、25比23。  3、29平分時先得到30分的一方獲勝一局。  4、每球的獲勝方得到一分的加分。  5、每球獲勝方有次球的發球權。  6、每局某方到達11分時休息60秒,(1、2)(2、3)局間休息120秒。  7、單打時球員獲得零分或偶數分時在右發球區發球及接發球,奇數分時在左發球區發球及接發球。  8、雙打時獲得零分或偶數分時由應站在右發球區球員發球,奇數分時由應站在左發球區球員發球,並由相對應的發球區球員接發球。  9、雙打時球員不交換發球區,除非是在發球時贏球得分,該球員再由另一發球區發球,並保持該位置。  -原則上雙打任何一方選手都會輪流有發球權。  -裁判及球員要記住上一球的發球區。  10、決勝局某方分數先到達11分時雙方選手換邊。  11、發球規定  -發球時球拍應指向下(取消原規則球拍頭最高點應低於握拍手的最低點)。  -新增延遲發球規定(球拍向後及準備發球的動作不可過久)。  -腰的定義(肋骨最下緣的想像橫切面)。  12、發球區錯誤  -發生發球區錯誤後,無論輸贏,將不更正錯誤,球員保持在錯誤的發球區  或錯誤的發球員。  13、教練指導  -教練可在比賽中指導選手,除了(球在比賽中)之外。  -教練應坐在指定座位中,不可站立場邊指導選手。  -局間60秒休息時教練留在座位上,選手可至教練座位前接受指導;  120秒休息時教練可進場隨著選手換邊後指導。  -若裁判認為球員被對方教練所干擾,可判(重新發球)。  -教練干擾比賽若經裁判制止不聽,可能被裁判長請出會場。  14、球員離場  -只在法定休息時間允許。  -除了法定休息時間,擦汗喝水將不被允許。  -由於場地有汗水要求擦地,球員仍須留在場內不可藉機離場擦手等。  -球員在場地繞圈子拖延時間不許可。  15、換球  -舊規則規定只要雙方選手同意換球,裁判不得拒絕。  -新制規定雖然雙方選手同意換球,裁判認為羽球仍然良好,可拒絕換球。  16、線審判決  -已經開始試用主審可更改線審判決。  -這更正必須是主審主觀的、主動的更正,而不是在選手或教練或觀眾的要求下更正。  第25條    帶球走25.1定義25.1.1 帶球走係指比賽球場上球員掌握活球時,未依本規則之規定,向任何方向非法移動一足或雙足。25.2.2比賽球場上控制活球且已建立中樞足的球員持球前進之規定:●雙足著地時: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傳球或投籃時,可以跳起使中樞足離地,但球必須在任一足著地前離手。●移動時:  —傳球或投籃時,可以跳起使中樞足離地,然後一足或雙足同時著地,之後,一足或雙足可以離地,惟在球離手前不得在著地。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急停後,雙足均不是中樞足時: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任何一足皆不得先行離地。  —投籃或傳球時,一足或雙足可以離地,惟在球離手前不得再著地。∥∥∥∥∥∥∥∥∥∥∥∥∥∥∥∥∥∥∥∥∥∥∥第17條     發界外球17.1定義17.1.1 發界外球係指場外球員將球傳進比賽球場內。17.3.1 球員發界外球時,不得:●超過五秒球才離手。●持球時踏進比賽球場內。●發球離手後,使球觸及界外。●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在比賽球場上再度觸及。●直接使球進入球籃。●除了投球中籃或最後一次罰球中籃外,發球員於球離手之前在界線後裁判所指定的發球點,單向或雙向的橫向移動,總和超過一公尺。場地允許的話,球員可從界線做垂直向後的移動。 ★簡單講,投籃、上籃以及傳球可讓軸心腳離地,但要在著地前球離手。☆發界外球,沒有走步的問題,請參考規則第17條與第25條的定義   中和高中體育科答案疑義說明 (A)7、一場排球比賽中球員替補次數最多可以有幾次?(A)6次 (B)8次 (C)10次 (D)無限次。   資料出處:2009-2012 國際排球規則 6.3  勝一場  6.3.1  獲勝三局之球隊為該場比賽的勝隊。  15.6.1  每局每隊最多可允許六人次的替補,且同時可替補一名或多名球員。 19.3.2.1  自由球員的交換不計為合法正常替補次數。   其交換次數不限,但兩次球員交換之間必須經過完成一球。   >>根據以上規則解釋,一場比賽至少要獲勝三局,一局可替補六人次,因此一場比賽替補至少可以有18次,加上自由球員替補不限次數,本題題幹對球員定義不清,因此本題送分。   年級 六年級 五年級 組別 男童 女童 男童 女童 網高 200cm 190cm 190cm 180cm 排球號數 4號 4號 3號 3號 特殊限制   不得後排攻擊。 後排球員接的第二球,第三人不得在高於球網高度處理過網。 共同特殊規則 不得跳躍發球。 無設自由球員。 教練可代替隊長向裁判提出疑議。 場地 長16公尺、寬8公尺,攻擊線為2.67公尺處。 中華盃資格 需在五大盃賽中參加至少2個,並進入前8名取得積分,統計後排名前12名加上地主隊,晉級全國最高層級比賽。100學年度五大盃賽為永信盃、華宗盃、北港媽祖盃、和家盃、青年盃。 界內球(FAIR BALL):係指擊球員擊出之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A) 球停止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之界內區者。 (B) 球經過一壘或三壘彈躍通過,往外野方向去時,觸於界內區或從界內區空間通過者。 (C) 碰觸一壘、二壘或三壘之球者。 (D) 最初之落地點為一壘、二壘以及二壘、三壘連結線上或其線後之外野界內區者。 (E) 球在界內區域或其上方空間碰觸裁判員或球員之身體者。 (F) 以飛翔狀態飛越球場界內區上空者。 【原附註】界內飛球應以球及界外線之相互位置來判定(包括標竿),不應以野手觸球時所站的位置是界內或界外來判定。 【原註】飛球最初落於本壘與一壘間,或本壘與三壘間的界內區域,在還未通過一壘或三壘前未觸及球員或裁判員而滾轉出界外區域時,是為界外球,飛球停留於界外區或在界外區觸及球員時仍為界外球。守隊球員處理了上述情況之界外球時,雖傳球至一壘,也不能使擊球員出局。飛球落於一壘或三壘上,或落於外野的界內區,再繼續滾出界外區時,為界內球。為了使裁判員正確地裁定界內或界外,在界線標竿超出圍牆向著界內區的部份,宜架設鐵絲網。 【註】擊出之球在界內區觸及地面物以外的東西,如擊球員所拋置的球棒或捕手所脫下的面罩等,是為比賽進行球。 【問】擊出之球碰觸三壘上的跑壘員身上使球進入界內區或使球轉出界外區時,如何裁定呢: 【答】須依球與跑壘員碰觸的位置而定,如在界內區觸及跑壘員則為界內球,如在界外區觸及跑壘員則為界外球。而跑壘員觸及界內區的球時,能以此理由被判出局。(參考7.08(F)) 界外球(FOUL BALL):擊球員合法擊出之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為界外球。 (A) 球停止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間之界外區域者。 (B) 球經一壘或三壘彈躍通過往外野方向去時,觸於界外區域或從界外區的空間通過者。 (C) 球越過一壘或三壘而最初之落點為界外區者。 (D) 球在界外區域或其上方空間,觸及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地面上不應有之物件者。 【原附註】界外飛球應以球與界外線(包含標竿之間的相互位置關來判定,不應以野手觸球時所站的位置是界內區或界外區來判定。 【原註】規則說明:以野手觸球時該球的位置是界內或界外來決定,而與野手觸球時站之的位置無關。規則說明:擊出球無觸及野手而擊中投手板反彈越過捕手頭上或停留於本壘、一壘、三壘之間的界外區時,是為界外球。 【註一】擊球於界外區(包括觸擊球)觸及擊球員所持的球棒(非故意),為界外球。又擊球員擊出之球,反轉觸及尚未踏離擊球區的擊球員的身體或所持的球棒時,和擊出之球觸及球棒或身體時之位置無關,也是為界外球。 【註二】擊球觸及界外區之擋球網,圍牆,或擊球員所拋置的球棒,捕手脫下的面罩及地上的裁判刷子等地面以外的物件後再輾轉進入界內區而停止時,也是界外球。   以上 A、女雙   1、盤數: 無論巡迴賽、四大滿貫賽 以及 年終賽 皆為三盤二勝制   2、比賽進行方式: 可大致分為以下三種   比賽進行方式: 可大致分為以下三種   No-Ad制(也可稱為搶十制 or Super Tie-break 制 ):   a、在每局比賽進行中,當雙方比分都來到40-40時,此時只要再獲得一分者就贏得這局的勝利   b、前二盤都是採取先拿六局者先勝利(6-6時 則打tie-break),可是雙方盤數來到1-1時,則決賽盤就為  Super Tie-break 也就是 雙方要搶到10分才贏(若10-10時則要贏對方兩方 才算贏)   c、此種賽制用於 巡迴賽 和年終賽   Ad (Tie-break)制 :   a、在每局比賽進行中,當雙方比分都來到40-40時,此時需要連續獲得二分者才贏得這局的勝利 b、每一盤(決勝盤也是)都是採取先拿六局者先勝利(6-6時 則打tie-break) c、此種賽制用於 澳網、法網 以及美網   Ad(Long game)制 : a、在每局比賽進行中,當雙方比分都來到40-40時,此時需要連續獲得二分者才贏得這局的勝利 b、前二盤都是採取先拿六局者先勝利(6-6時 則打tie-break),但到了決賽盤若是打到6-6,則雙方須贏對 方兩局才算勝利,例如8-6 、9-7...等 c、此種賽制用於 溫網 (是唯一使用的) B、男雙 1、盤數: 巡迴賽、澳網、法網、美網以及年終賽 皆為三盤二勝制 ,只有溫網為五盤三勝制 2、比賽進行方式: 可大致分為以下三種   No-Ad制(也可稱為搶十制 or Super Tie-break 制 ): a、在每局比賽進行中,當雙方比分都來到40-40時,此時只要再獲得一分者就贏得這局的勝利 b、前二盤都是採取先拿六局者先勝利(6-6時 則打tie-break),可是雙方盤數來到1-1時,則決賽盤就為   Super Tie-break 也就是 雙方要搶到10分才贏(若10-10時則要贏對方兩方 才算贏) c、此種賽制用於 巡迴賽 和年終賽 Ad (Tie-break)制 :   a、在每局比賽進行中,當雙方比分都來到40-40時,此時需要連續獲得二分者才贏得這局的勝利 b、每一盤(決勝盤也是)都是採取先拿六局者先勝利(6-6時 則打tie-break) c、此種賽制用於 澳網、法網 以及美網    Ad(Long game)制 : a、在每局比賽進行中,當雙方比分都來到40-40時,此時需要連續獲得二分者才贏得這局的勝利 b、前四盤都是採取先拿六局者先勝利(6-6時 則打tie-break),但到了決賽盤若是 打到6-6,則雙方須贏 對方兩局才算勝利,例如8-6 、9-7...等 c、此種賽制用於 溫網 (是唯一使用的) C、混雙 1、盤數: 四大滿貫賽  皆為三盤二勝制 2、比賽進行方式: 可大致分為以下兩種 No-Ad制(也可稱為搶十制 or Super Tie-break 制 ): a、在每局比賽進行中,當雙方比分都來到40-40時,此時只要再獲得一分者就贏得這局的勝利   b、前二盤都是採取先拿六局者先勝利(6-6時 則打tie-break),可是雙方盤數來到1-1時,則決賽盤就為 Super Tie-break 也就是 雙方要搶到10分才贏(若10-10時則要贏對方兩方 才算贏)   c、此種賽制用於 澳網、法網 以及美網 Ad(Long game)制 : a、在每局比賽進行中,當雙方比分都來到40-40時,此時需要連續獲得二分者才贏得這局的勝利  b、前二盤都是採取先拿六局者先勝利(6-6時 則打tie-break),但到了決賽盤若是打到6-6,則雙方須贏對   方兩局才算勝利,例如8-6 、9-7...等   c、此種賽制用於 溫網 (是唯一使用的) From:http://www.ptt.cc/bbs/Tennis/M.1283742471.A.D60.html double eagle -3 eagle -2 birdie -1 even  0 bogey  1 double bogey  2 名  稱修正日期生效狀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準則 101.05.07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 施行。 第 8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 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 ,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 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 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 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名  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第 4 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訓導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十五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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