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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憲法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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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學歷要求,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者對此有適當裁量空間 (B)任何立法者所立法規範之學經歷要求,皆是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侵害人民參政權,應屬違憲 (C)立法者考慮設置學經歷門檻,應衡量國家教育普及之程度 (D)提高學歷要求未必能改善地方議員之問政水準 【題型】 大法官解釋題型 【關鍵概念】 參政權之限制(大法官解釋第290號) 【解析】 本題相關釋字為第290號解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法律對於被選舉權之具體行使,於合理範圍內,並非完全不得定其條件。……有關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雖與其他國家不盡相同,但為提升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之議事功能及問政品質,衡諸國情,尚難謂其與憲法有所牴觸。惟國民之教育日益普及,選舉人對於候選人選擇之能力相對提高,此項對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是否仍應繼續維持,宜參酌其他民主國家之通例,隨時檢討,如認有繼續維持之必要,亦應重視其實質意義,並斟酌就學有實際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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