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船舶所有權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參考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 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第21條 有相關規定,節錄如下:   船舶所有人對下列事項所負之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   一、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   二、船舶操作或救助工作所致權益侵害之損害賠償。但不包括因契約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   三、沈船或落海之打撈移除所生之債務。但不包括依契約之報酬或給付。   四、為避免或減輕前二款責任所負之債務。   前項所稱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 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   第一項所稱本次航行,指船舶自一港至次一港之航程;所稱運費,不包括依法或依約不能收取之運費及票價;所稱附屬費,指船舶因受損害應得之賠償。但不包括保險金。   第一項責任限制數額如低於下列標準者,船舶所有人應補足之:   一、對財物損害之賠償,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為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五四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二、對人身傷亡之賠償,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三、前二款同時發生者,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但人身傷亡應優先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一0八計算單位計算之數額內賠償,如此數額不足以全部清償時,其不足額再與財物之毀損滅失,共同在現存之責任限制數額內比例分配之。   四、船舶登記總噸不足三百噸者,以三百噸計算。 參考網址: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5%B7%E5%95%86%E6%B3%95.htm#a6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船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