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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智能障礙的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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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7年(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智能障礙是屬於身心障礙的其中一種類別[1]。其認定的標準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標準》中有所規定,必須是智能發展比同年齡之人相較明顯遲緩,或在日常生活、學校生活的適應上有嚴重困難,才會被認定為智能障礙,但必要時還是須經由所在地區的衛生主管機關(例如:衛生局)邀集醫生、臨床心裡人員、社工人員、特殊教育人員等進行鑑定。也可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自行申請鑑定[2]。檢測時會使用一些公認的標準或工具來進行,例如標準化智力測驗,通常幼兒或兒童的測驗結果分數若低於70,並且在日常與學校生活有嚴重適應困難,就是有可能是出現智力障礙的徵兆。鑑定後確認者在法律中受到就業、醫療、教育等的補助和保護。 台灣的鑑定基準是參照美國AAMR的定義,簡言之,智能障礙(MR)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標準化智力測驗(例如:魏氏兒童智力測驗)分數低於70。                     在日常生活或是學校生活有嚴重適應困難。                     必須發生在18歲以前(意即,正常來說,不會有成人突然變成智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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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智能障礙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標準AAMR衛生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鑑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