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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自行開發與聯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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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自行開發與聯合開發)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前項所稱之毗鄰地區土地:     一、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連接。     二、與捷運設施用地在同一街廓內,且能與捷運設施用地連成同一建築基地。     三、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鄰之街廓,而以地下道或陸橋相連通。     第一項開發用地,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巿政府調整當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其依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大眾捷運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七條(自行開發與聯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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