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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排球比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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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Ø 三、職責 (一)比賽前 1.第二裁判應與第一裁判同具相同等級之裁判資格,並於賽前30分鐘接受酒精檢查。 2.第二裁判會同第一裁判檢查場地、設備、器材及附屬設備。並向大會領取比賽用球。 3.第二裁判與第一裁判共同主持擲幣選邊。 4.負責量計賽前正式練習時間。 5.指導球隊隊長及教練於記錄表上簽名,以示確認球員名單及號碼。 6.收集已由教練簽名之首局出場陣容單,轉交記錄員,並負責保密。 7.協助第一裁判丈量網高。 8.核對上場球員之位置是否與陣容單相符。 (二)比賽中 1.第二裁判負責監督球隊席上、熱身區內或懲罰區內之職員與隊員,如有不法行為,應於死球時向第一裁判報告。 2.第二裁判控制比賽中斷時間。 3.第二裁判接受球隊之暫停或替補請求,並負責控制球隊使用暫停或替補之次數,當第二次暫停、第五次及第六次替補時,通知第一裁及有關球隊之教練。 4.遇有以下情況,第二裁判必須鳴笛: (1)發球時,接發球隊之位置錯誤。 (2)球員觸及球網下沿部分或本側之標誌竿。 <1> 球員觸網犯規之鳴笛時機應確實掌握,否則,如球員已遠離球網才鳴笛,將缺乏真實感,而容易招致球員與觀眾之不信任。 <2> 球網上沿之白帆布帶附近的觸網犯規,第二裁判只能作手勢提醒,而不能鳴笛判罰,因為,如果是由球體帶動球網上沿觸及攔網球員,則只有位於球網上方之第一裁判才能明確判斷。不過,如球已遠離球網,而第一裁判之視線亦已隨球轉移時,所發生之明顯觸及球網上沿的犯規,仍應鳴笛判罰。 <3> 球員碰觸靠近第一裁判之標誌竿時,第二裁判只能作手勢提示,而不能鳴笛判罰。 <4> 球可能從有效飛越空間之外側通過時,應迅速移位至適當位置,以求明確判斷。 <5> 一方攻擊,另方攔網時,唯有就近之第一裁判才能明辨是攻擊方或攔網方觸及標誌竿。因此,第二裁判不得判定觸及對側之標誌竿的犯規。 <6> 不能僅依標誌竿之搖動,即認定觸標誌竿犯規,因為,球觸及球網上端之鋼索,亦有可能震動標誌竿。 (3)侵入對方場區及球網以下空間。 所謂侵入對方場區,是指超越中線;而侵入球網以下空間,則若不觸球或不妨礙對方球員,應不構成犯規。 (4)後排球員完成攔網或自由防守球員試圖攔網。 (5)第一裁判處在難以觀察的情況下,球觸及場外物體或地板。 在此可能的情況下,通常第二裁判不應急著鳴笛,而是發現第一裁判應鳴笛而未鳴笛時,再即時鳴笛。 (三)比賽後 1.收回比賽用球,並歸還大會。 2.召集雙方隊長到記錄台前簽名。 3.在記錄表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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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排球比賽規則第一裁判第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