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教育基本法
第 5 條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 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第 6 條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 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 列預算。 第 7 條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並給予適當之經費 補助與獎勵。
關鍵字:
教育基本法、
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
優先編列、
原住民族教育法、
寬編、
弱勢、
特殊教育法、
經費、
補助與獎勵。、
鼓勵私人興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