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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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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 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第 6 條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 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 列預算。 第 7 條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並給予適當之經費 補助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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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教育基本法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優先編列原住民族教育法寬編弱勢特殊教育法經費補助與獎勵。鼓勵私人興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