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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1999日本「地方分權化及相關法案」之內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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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日本「地方分權化及相關法案」之內容分析    1999年地方分權法及相關法案成立,日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從過去的「上下、主從」改為「對等、夥伴」關係,並且在2000年4月1日實施。日本通過「地方分權法及相關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 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體的分工。中央政府主要承擔在國際社會中的國家事務,以及那些以實行全國性統一規定為宜的事物等;至於有關住民日常生活方面的行政事務則盡量由地方自治體承擔。 2. 廢除機關委任事務制度。為建立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體之間的對等、夥伴的新關係,廢除(中央政府)機關委任事務制度,地方自治體的事物內容調整為「自治事務」和「法定委託事務」。由於機關委任事務制度的廢止,同時也終止地方事務官制度。 3. 重新審視中央政府的干預等行為。規定了有關中央政府「干預」的基本原則、對每一新種類事務的干預的基本模式、干預的程序及對干預過程中產生的訴訟的處理方式,同事,還規定依據個別法律進行的干預應在基本模式的最小限度內。 4. 推動權限的委讓。透過個別法律的修訂,將中央政府的權限轉移到都道府縣,將都道府縣的權限下放給市町村。因此,「特例市制度」成為此一階段「地方自治法」的制度創新。 5. 重新審定「必置規制」。透過個別法律的修訂,廢除或放寬關於地方自治體的人員配置、組織等硬性規定,尊重地方自治體體的自主性組織權,並推動行政工作的綜合化與高效率化。 6. 建立健全的地方自治體的行政體制。促進市町村的自主性合併,提高地方議會的活力,放寬核心市的指定條件等,進一步提高地方自治體的行政、財政能力並建立健全行政體制。 7. 設立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體發生衝突的專責委員會,日文稱之「國地方系爭處理委員會」,也就是透過第三者機關來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體之間的法律紛爭。該委員會設置於內閣府,共有五名委員,須經由國會同意後,再由首相任命,任期三年。該委員會可以針對「違法的」地方自治事務或是「違法的」法令受託事務等事件,向相關的行政省廳提出勸告,相關行政省廳則必須提出說明或是進行必要的處理。地方自治體若有不服的情形,可以向高等裁判所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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