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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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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為限。   第一項所屬機關之名稱,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屬機關,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但不得與不同層級之機關名稱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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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公所合議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委員會層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