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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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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格式怪只能倒著貼!(D)行政程序法 第 157 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C)行政程序法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B)行政程序法 第 152 條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 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 資料。 (A)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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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107152154157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 資料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 之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