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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刑法 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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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九條(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八條(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沒有預備犯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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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能抗拒交付偽造意圖未遂犯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致人於死致重傷變造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