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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文書處理用簡便或定型化方式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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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處理採用簡便或定型化方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已行文之事項,逾期未復,須催辦、催繳、催復、催報、催發、催查者,用催辦案件通知單。 (二) 不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或職權範圍之來文,可逕以移文單移送主管機關,不必退還。 (三) 不同機關之來文,案由相同其答復同者,應併辦一稿,分知各來文機關。 (四) 凡發往甲機關之文稿已經發出,又須以同樣文稿發往乙機關時,應將原案調出,加簽說明,擬照發乙機關,經陳奉核可後,即送請文書單位繕發,不必重行辦稿。 (五) 召集會議宜用開會通知單或以電話通知。 (六) 借支、請假、出差、請購等例行事項,得用表格填報,或利用機關內部網路,不另用簽。 (七) 人事任免等例行案件,宜用定型稿。 (八) 各機關交辦文件,宜指示原則,附式舉例說明;審核下級機關陳送報表或附件時,除重大錯誤發還更正外,應即就原案改正並告知,以免公文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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