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公文-文字用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統一用語 說 明 「設」機關 如:「教育部組織法」第九條:「教育部設文化局、……」。 「置」人員 如:「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 「第九十八條」 不寫為:「第九八條」。 「第一百條」 不寫為:「第一○○條」。 「第一百十八條」 不寫為:「第一百『一』十八條」。 「自公布日施行」 不寫為:「自公『佈』『之』日施行」。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 「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 「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罰鍰用「處」不用「科」。且不寫為:「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準用「第○條」之規定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法其他條文時,不寫「『本法』第○條」而逕書「第○條」。如:「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條其他各項規定時,不寫「『本條』第○項」,而逕書「第○項」。如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制定」與「訂定」 法律之創制,用「制定」;行政命令之制作,如「訂定」。 「製定」、「製作」 書、表、證照、冊、據等,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或「製作」,即用「製」不用「制」。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百、千」 法律條文中之序數不用大寫,即不寫為:「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 「零、萬」 法律條文中之數字「零、萬」不寫為:「○、万」。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制定」「訂定」公布公文文字用法自由刑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