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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臺南縣幼童專用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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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幼童專用車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府教特字第0940030681號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府教特字第0990107877號暨99年5月7日 府社福字第0990111416號函修正發佈 一、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幼童專用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幼童專用車係指本府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 三、  幼稚園主管單位為本府教育處,托兒所為本府社會處。 四、  本要點各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  本府教育處、社會處辦理下列事項: 1.  幼童專用車申購或變更同意書核發事項。 2.  幼童專用車過戶、領牌後備查事項。 (二)  臺南區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1.  幼童專用車購置審核及發照事項。 2.  幼童專用車定期及臨時檢驗事項。 3.  幼童專用車車身顏色、標誌之檢驗事項。 4.  幼童專用車保養記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 五、 本府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或托兒所申請將新車作為幼童專用車或舊車變更為幼童專用車,本府審核同意時,應要求申請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牌照,並請其於車輛完成異動後十日內通知本府。 六、  幼稚園、托兒所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他種車輛替代。 七、 本府得視實際狀況,要求本府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或托兒所至公路監理機關進行幼童專用車臨時檢驗。 八、  幼童專用車應比照教育部頒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托兒所)校車顏色及標誌標準圖加漆標誌,並應於駕駛座兩側加漆本府核准立案字號。 九、  幼童專用車駕駛員必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身心健康,並於每年七月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檢查身體,符合職業駕駛體格標準。幼稚園、托兒所負責人,對幼童專用車駕駛員應負督導管理之責。 十、  幼童專用車乘載人數需標示於車前兩側,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並應擇安全地點供幼童上下車,及派專人隨車妥善照顧。 十一、  幼童專用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汽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上保養,並於保養紀錄卡載明以備查。 十二、  本府教育局、社會局、本縣警察局不定期會同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實施檢查。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項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十四、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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