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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課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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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評鑑 (一)評鑑範圍包括: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實施成果等。  (二)課程評鑑應由中央、地方政府分工合作,各依權責實施:   1.中央:    (1)建立並實施課程評鑑機制,評估課程改革及相關推動措施成效,作為未來課程改進之參考。    (2)建立各學習領域學力指標,評鑑地方及學校課程實施成效。   2.地方政府:    (1)定期了解學校推動與實施課程之問題,並提出改進對策。    (2)規劃及進行教學評鑑,以改進並確保教學成效與品質。    (3)輔導學校舉辦學生各學習領域學習成效評量。   3.學校: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並進行學習評鑑。 (三)評鑑方法應採多元化方式實施,兼重形成性和總結性評鑑。  (四)評鑑結果應做有效利用,包括改進課程、編選教學計畫、提升學習成效及進行評鑑後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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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形成性課程評鑑中央進行評鑑後之檢討地方政府多元化學力指標實施成果成果提升學習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