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幼稚園園長資格 下列兩法令的相異點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9 條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 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 格。 幼稚教育法 第 12 條 幼稚園園長應具教師資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遴用之: 一、大學幼教相關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從事幼稚 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幼教相關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 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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