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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甄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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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   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 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 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人事主管人員 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本機關 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委員之任期一年, 期滿得連任。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 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第一項票選,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但各機關情形 特殊者,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選務人員應嚴守秘 密。 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甄審委員會審議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參與陞 遷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但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 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之機關,不得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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