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特殊教育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_print.aspx?pc=H0080032&k1=%e5%80%8b%e5%88%a5%e5%8c%96%e6%95%99%e8%82%b2%e8%a8%88%e7%95%ab&k2=&k3=&k4=&kwid=2586&cd=2011/5/30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第19條 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 期至少檢討一次。   名  稱 修正日期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 、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 員陪同。 第 19 條   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 期至少檢討一次。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特殊教育法個別化教育計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 期至少檢討一次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相關人 員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