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處理規則 第六章 第六五條 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單件包裹以重量計費者: 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台幣五百七十五元。 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台幣八百六十五元。 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台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單件包裏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八十公分者,不逾新台幣五百七十五元。 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以下者,不逾新台幣八百六十五元。 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一百公分者,不逾新台幣一百一百五十五元。 國際包裏及國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 算單位及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前二項包裏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 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關鍵字:
不超過八十公分者,不逾新台幣五百七十五元、
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台幣五百七十五元、
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台幣八百六十五元、
包裏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
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
超過一百公分者,不逾新台幣一百一百五十五元、
超過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以下者,不逾新台幣八百六十五元、
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台幣一千一百五、
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台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郵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