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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1條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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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發布日期   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93 年 06 月 03 日   第 11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有法定傳染病者。 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五、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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