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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申請撤回郵件之條件及資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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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營業規章   第一百八十三條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應填具申請書並簽名或蓋章,連同與原寄郵件所書相同之封面式樣,送交原寄局辦理。郵局接受申請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覓具保證。   第一百八十四條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時,其應付或免付撤回費及已付資費之退回基準如附表(三)-1、(三)-2。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國際加付原寄局至投遞局之航空信函起重資費。申請以電話或傳真撤回,應加付電話或傳真費。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或傳真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空費或電話或傳真費。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撤回費,由本公司定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郵件因撤回而須另付退回或改寄資費者,仍應補付。如申請將撤回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郵件撤回後重行交寄者,另付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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