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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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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維護並保 障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及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家長,指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 3 條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事務,並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校及教師共同合作,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應以學生之最佳利益為目的,並 應促進教育發展及專業成長。 第 4 條   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負有下列責任: 一、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及人格發展。 二、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親職教育功能。 三、配合學校教學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 四、與教師及學校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 五、積極參與教育講習及活動。 六、積極參與學校所設家長會。 七、其他有關維護子女學習權益及親職教育之事項。 第 5 條   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家長會。 前項學生家長會得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其相關 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家長得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不同層級之家長團體。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 家長成立及參與學校家長會。 第 6 條   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學校校務經營計畫。 二、班級或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評量方式及標準。 三、學校年度行事曆。 四、學校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及其相關事項。 五、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六、其他有助學生學習之資訊。 家長得請求前項以外與其子女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 或學校不得拒絕。 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班級教師應協助成立班級家長會,並提供其相關資 訊。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學校應協助成立全校家長代表大會,並提供相 關資訊,以協助成立家長委員會。 前項學生家長資訊之提供,其涉及家長個人資料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外,並應徵得該家長書面同意。 第 7 條   家長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所提供之課程規劃、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學 方法、教學評量、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學校教育事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有 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主動溝通協調,認為家長意見有理由時,應 主動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第 8 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 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 畫或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得舉辦學習成果檢討會或發表會,邀請家長參加。 第 9 條   家長得參與班級或學校教育事務;其參與方式、程序及相關事項,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0 條   家長考量其子女學習之最佳福祉,得依法為其子女選擇受教育方式及受教 育內容。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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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並保 障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及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學生家長會得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得依法為其子女選擇受教育方式及受教 育內容教育基本法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