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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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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著郵件之意義: 須屬下列二種郵件之一: a、無法投遞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 b、「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 須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 (2)「視為無著郵件」 (準無著郵件) 之意義: a、寄件人聲明拋棄之郵件。 b、寄件人聲明無法投遞免退回之郵件。 (3)無著郵件之處理程序: a、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 b、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c、無法退還者,予以銷燬:變賣或待領。 (4)無著郵件無法退還之處理方式: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 a、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即交寄日起滿7個月) b、內裝文件或物品之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 a、自郵件交寄日起三年內待領。 b、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 c、內裝文件或物品之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滅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5)無著郵件經拆閱,獲知寄件人地址而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時,應收取之費用: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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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準無著郵件「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一個月三年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無法投遞不能退還寄件人無著郵件聲明無法投遞免退回退還寄件人時,應收取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