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郵件申請補償之條件
郵政法 第二十九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意即掛號函件) 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 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 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 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 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treponse-100000614130022.htm#ixzz1c2OdMso8
關鍵字:
保價郵件、
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意即掛號函件)、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各類掛號郵件、
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
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
寄件人、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