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變造、偽造郵票之相關罰則(刑法)
(A)刑法 第 202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 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 、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05 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 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 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關鍵字:
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千元以下罰金、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印花稅票、
塗抹、
意圖供行使之用、
收集、
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