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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變造、偽造郵票之相關罰則(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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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刑法   第 202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 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 、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05 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 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 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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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千元以下罰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千元以下罰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印花稅票塗抹意圖供行使之用收集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