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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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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郵件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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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二條 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單件包裹以重量計費者及國內快捷郵件: (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單件包裹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一)長寬高合計不超過八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八十公分不超過一百公分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一百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四.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分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之計算,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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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分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
、
單件包裹以重量計費者及國內快捷郵件
、
外箱尺寸
、
實價補償
、
特別提款權
、
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四.五計算單位
、
補償
、
補償金額
、
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一百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
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八十公分不超過一百公分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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