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外欠資函件之處理
第一百八十條 寄往國外之欠資函件,退還寄件人補足資費差額。無法退還時,除信函及明信片作欠資函件寄發外,其他函件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國際航空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未付或未付足水陸路函件資費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 所付資費超過水陸路資費,並已達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得作欠資函件發由航空寄遞;不及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發由水陸路寄遞。 三、 航空函件改發水陸路寄遞者,所有「航空」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予以劃銷。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國際快遞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者,除航空快遞函件,其所付已足航空混合郵資時,除可將「快遞」字樣或標誌以粗線二道劃銷,按國際普通航空處理外,餘均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無法退回補收資費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將「快遞」字樣或標誌予以劃銷。
關鍵字:
予以劃銷、
國外、
國外欠資函件、
國際快遞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者、
國際普通航空處理、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
招領揭示、
欠資函件、
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
無著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