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不按址投遞時之投遞方式
郵政營業規章 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二、收件人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郵件投交當地郵局按址投遞區內指定之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四、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 未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之郵件,留存最近投遞局所,或郵政代辦所,待收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前來領取,待領期限一個月。前項第四款寄存郵件待領期限亦同。逾期未領,視為無法投遞郵件,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由郵局或收件人設置之受信箱,僅投遞平常郵件,各類掛號郵件以通知單放置受信箱內通知招領。
關鍵字:
一個月、
不按址投遞、
指定一郵局、
指定之行號或住戶、
收件人、
收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
書面通知、
無法投遞郵件、
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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