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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人民的抵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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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權乃指憲法秩序已遭破壞,致喪失其得以自主運作功能,民主制度早已名存實亡,國家權力已由少數統治階級所控制,國民的基本人權更是被侵害而蕩然無存時,所有的國民都有其「權利」及「義務」以抵抗權對抗之。       抵抗權之行使,有其性質及演變之階段性的發展: 1消極性抵抗權:即被動地不願意服從現存的憲法秩序,例如逃稅、不關心政治(不投票或不願談論政治)、移民外國等。由上可知,其並不具有其組織性,且通常對於     其後果所可能附加之責任沒有認知。 2防衛性抵抗權:此階段之抵抗已不僅是不服從,甚至還主動宣揚反抗理念,結合意見相同的同志擴充抵抗的實力。 3積極性抵抗權:係非單純的不服從,而具體提出改革現行體制之議,並與掌握權力者實際「對抗」,具有接受處罰承擔責任,為理想犧牲之覺悟,不因受威脅而退縮,     甚至認為惟有挑戰惡法才足以顯示其理念主張的「正當性」。 4攻擊性抵抗權:此階段乃是國民主動以實力攻擊掌握權力者,暴力性攻擊為其特色,又稱之為「集團性抵抗權」,已是一種反亂權、革命權的層次,以攻擊手段重建憲     法秩序。 google到的資料:http://0rz.tw/4d5jG 感覺比較像是法緒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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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攻擊性抵抗權消極性抵抗權積極性抵抗權防衛性抵抗權人民的抵抗權對抗抵抗權權利正當性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