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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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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 48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28 日   解 釋 文: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 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 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 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 規定自明。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尚非不得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 限定性之分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規定,原眷戶享 有承購依同條例興建之住宅及領取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優惠,就自備 款部分得辦理優惠利率貸款,對有照顧必要之原眷戶提供適當之扶助,其 立法意旨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尚無牴觸。 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 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 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 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 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 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立法機關 就上開條例與本解釋意旨未盡相符之部分,應通盤檢討改進。『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 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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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平等權保障人民合理之區別對待實質平等平等原則必要限度民國 88 年 05 月 28 日眷村改建條例立法機關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