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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願管轄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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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4 條 (一般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 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 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 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 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第 6 條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 級機關提起訴願。   委託管轄(訴願法第7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 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委任管轄(訴願法第8條):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 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 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委辦管轄(訴願法第9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 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訴願。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管轄(訴願法第10條):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無隸屬 向委託機關  或 其直接上級機關 有隸屬 向受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委辦 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機關 第11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12條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第13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 行政訴訟法   第 25 條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第 26 條   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機關。 依訴願法規定,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為之處分提起之訴願,應以下列何者為管轄機關? (A)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臺北市政府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行政院~解析: 訴願法第 4 條(訴願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另外補充資料[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臺北市政府所轄組織,在市長及副市長之下,設有18局、5處、8委員會;另有公務人員訓練處、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捷運公司、12區公所等直屬機關(機構)。 局 民政局 財政局 教育局 產業發展局 工務局 交通局 社會局 勞工局 警察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都市發展局 消防局 文化局 觀光傳播局 兵役局 地政局 體育局 處、內部單位 秘書處 人事處 主計處 資訊處 政風處 發言人室 災害防救中心 委員會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都市計畫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客家事務委員會 經濟發展委員會 永續發展委員會 直屬機構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補充相關考題: Q1. 稅捐稽徵機關,向土地所有人甲徵收土地增值稅,甲不服,應採取下列何種法定救濟程序 (A)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B)向稅捐稽徵機關提訴願────>(B) ~解析:答案是(B)向稅捐稽徵機關提訴願 為何是(B)? 請見訴願法第58條: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稅捐稽徵處的上級機關是誰? 皆屬各縣(市)政府所轄也  例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臺北縣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 ~訴願法第 58 條(原處分機關對訴願提起之處置)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 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Q2.人民不服鳯山市公所與高雄市環境保護局共同作成之裁罰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 (A)行政院,環境保護署────>(A) (B)高雄市政府 ~解析:依訴願法第6條: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 應向其共同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鳳山市公所上級-- 高雄縣政府  高雄市環保局上級 --高雄市政府 二者共同上級---行政院環保署 ~訴願法第 6 條(對共同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 級機關提起訴願。 台南市稅稽處的上級長官是台南市政府 所以根據第二款訴願管轄機關就是台南市政府 訴願法第四條第二款: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台中市政府公告徵收」捷運需用土地,並依台中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土地現值,予以補償 → 所以原處分機關應該是「台中市政府」,   地價評議委員會只是評估土地現值,應該是「行政協助」的角色。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72112387 以下解說供您參考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處理委託事項作成行政處分發生爭議時,人民應如何尋求權利救濟?(100年高考 行政法) B.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只能說這題出的有瑕疵,(A)、(C)一看即知錯誤,有爭議的乃在(B)、(D)。 按訴願法第10條規定: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法條中並無提到向直接上級機關或向受託人提起,是以嚴格說來2個選項都不全然正確,但若硬要選之,還是以(B)為洽當。 畢竟受託人只有在處理委託事項時,才視為行政機關,訴願需組成訴願審議委員會,還有調查、堪驗、言詞辯論等程序,這些已超脫受託人受委託的權限範圍,是以因受託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造成的訴願,還是應回歸於真正的行政機關管轄才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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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主管院原院訴願訴願管轄之機關訴願管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