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執行法 拘提與管收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 A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是錯的。因為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B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法定管收原因,且有聲請管收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暫予留置之時間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是錯的。因為一樣依上述法條:『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第五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是【詢問】加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C行政執行處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這是對的。一樣在上述法條:『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D對於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原則上應停止拘提或管收..
關鍵字:
二十四小時、
十日、
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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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與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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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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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