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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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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依下列規定: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 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二、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 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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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94年初等四等考試及格 委任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外補制進用人員人事背景屬於政務人員人員到職日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任命層次及所需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